基本规范
一、调解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团结同事、注重团队,应尽职、尽责、勤勉、谨慎地行使自己的职贵,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捷的解决争议。
二、调解员在工作期间,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要求,注意言行举止、着工装、带工牌、讲普通话。
三、调解员应当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
四、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秉承“以和为贵”的精神,坚持耐心细致、委婉理性、换位思考、真实有效的工作态度,逐步减少分歧,达成和解协议。
五、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调解组织的指定时,应保证其为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六、调解员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不得有违背独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不正当手段实施沟通。
七、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八、调解员必须严守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除非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得公开与调解过程相关的信息。
九、调解员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十、调解员本人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应当向调解中心及时说明相关情况,并主动请求回避。
十一、若调解不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调解程序终止之后再就同一或者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者其他任何程序中担任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
十二、经调解中心主任同意,调解员可退出调解程序;非经调解中心主任同意,调解员不得以调解中心名义对外从事活动。